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由相关科室填写审批单,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定。审批单明确接待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费用预算、接待依据、陪同人数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差旅住宿费标准严格执行市上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就餐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接待结束后,3日内凭有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程序为:由经办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财务会计、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领导审核。费用在1000元之内,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的,可由相关科室负责接待,返回单位2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七条 接待费用报销时应附以下凭据: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接待审批单和费用清单。办公室主任、会计要严格按规定审核费用开支,对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原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