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手机bt365党组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378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平质监党组〔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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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质监党组〔201411

 

工业园区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队):

《中共平凉市质监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手机bt365党组

                                                                                          20141211

 

 

中共手机bt365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市质监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党章和《中共平凉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平凉市政府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厘清责任、齐抓共管,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进程,努力建设廉洁单位。

第二条 落实主体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原则,党组集体、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别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条 市局党组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作用。履行下列责任:

(一)严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市纪委的部署要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气。

(二)研究部署任务。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部署其他各项工作时,融入党风廉政建设要求,通盘考虑所部署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关联性,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班子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市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确保党组及班子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

(四)完善机制制度。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五)加强请示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全局性重大工作措施提请市政府研究后统一部署开展;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自觉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市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履行下列责任:

(一)牵头抓总。及时召集市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对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二)组织推动。按照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和市纪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召开年度市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做出安排,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三)加强管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通过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职、廉洁从政。

(四)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市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相关要求,督促班子成员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市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每年至少听取1次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

(五)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五条 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进。履行下列责任:

(一)调研指导。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分上下半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研究分析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解决分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二)承接任务。督促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认真落实严明政治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深化改革、做到表率引领等方面的任务,支持分管直属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惩治腐败,切实把领导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始终保持思想上敏锐清醒、态度上旗帜鲜明、行动上坚决有力。

(三)细化措施。针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深入研究问题存在的根源,找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容易滋生腐败的廉政风险点,督促其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和廉政制度,着力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

(四)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谈心谈话和工作约谈,及时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教育引导,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告诫、责令纠错,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督促分管科室、直属单位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

(五)请示汇报。及时向市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请示重大事项,在市局党组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半年向党组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六条 坚定不移转变作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二条”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厉行节约要求,健全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着力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突出问题。

第七条 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腐败。紧盯行政审批事项、检验检测、行政执法等领域腐败易发多发部门和岗位,对发现的各类违纪违法线索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八条 努力规范权力运行。着力简政放权,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构建“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公开运行流程,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深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安排部署。

第十条 建立约谈和谈心谈话制度。主要负责人就党组部署、群众关注的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事项,每年至少约谈1次班子成员,并根据需要随时约谈,了解情况、提出要求;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结合民主生活会,真诚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帮助。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联系信访群众制度。把“双联”行动作为重要载体和平台,不断拓展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与各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放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联系社会各界制度。班子成员认真倾听基层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班子成员自觉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于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力以及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实行“一案双查”,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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