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PLQTS0032-N2015-0003433 发布机构 本站原创
文 号 平质监〔2015〕33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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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质监〔201533

关于印发《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质监局、工业园区分局,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队):

现将《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手机bt365

                                    2015410

 

手机bt365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手机bt365(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审批工作,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质监局下放或者委托市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经市政府授权或者省质监局等部门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受理、审批相分离制度。

第四条  手机bt365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局行政审批制度的制定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推进,负责市局行政审批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受理中心(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相关科室),负责市局行政审批窗口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在行政审批窗口和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负责统一对外收件、初审、一次性告知,送达全部行政审批决定等。对不需要现场审查(窗口工作人员独立完成)的事项,具有审批决定权;对需要现场技术审查的事项,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受理,必须要相关科室协助做好受理后,窗口送达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现场审查和审批中心负责现场审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库,负责制定技术和现场审查配套制度,负责审查员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技术和现场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省质监局审查中心选派专家。负责行政审批及证后监管。负责相关证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制作,并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政府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第七条  考试机构要做好人员考试计划的制定,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开展考试。考试机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转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做好审批和制证,窗口发证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园区分局,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类行政审批观察员库,负责观察员的选派、管理和培训;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监督。及时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违纪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局法宣科,负责行政审批的证中监督,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行政问题。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等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取消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局有关行政审批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出申请,由受理人接受申请材料原件并填写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记录,登记记录应当有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依法公示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的,受理人应当及时向窗口负责人反映,一经核实,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受理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决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第十七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应当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要现场审查、检验检测等事项,进行初审查后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的决定,必要时相关业务科室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协助审查受理,并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相关文书,加盖“手机bt365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在向申请人送达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书和能够证明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相关材料,其他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受理中心应当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和有关证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建立移交清单,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送交相关科室。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技术和现场审查的,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成立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在审查人员库中随机选定,必要时邀请省质监局审查中心选派专家进行审查。

有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和现场审查要求的,应当约请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和现场审查。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前,相关科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应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园区分局开展技术和现场审查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选派一名辖区内的观察员,随同审查组负责对其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进行观察、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的,审查组应当委托法定的技术机构实施或者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检验、检定(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时,依法需要抽样检验的,审查组应按照有关要求抽取并封存样品,告知申请人在封存样品之日起法定时间内将样品送达相关检验机构,并及时将检验报告送交审查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定、检测、鉴定报告中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求对检验、检定、检测、鉴定结果进行复检时,按有关规定和期限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  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依据、要求等内容,撰写审查(评审、考核、鉴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实行“零容忍、全纠正”管理(即不能容忍在技术和现场审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必须全面、彻底纠正),并对审查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章  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准予许可”办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办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认为重大、疑难的行政审批应当集体审议的,提出办理办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属于(一)、(二)情况的,相关科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和有关证书,连同全部材料转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属于(三)情况的,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相关科室按照集体审议决定制作《行政审批决定书》以及有关证书,连同全部材料转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同时将批准的行政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

实施批准的审批期限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条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技术机构实施检验、检测和鉴定的,可以依法在检验、检测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上加贴盖有单位印章的合格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鉴定合格印章,并于十日内颁发或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  送达、期限和收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收到《行政审批决定书》和有关证书后,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因申请人的原因,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或者检验、检定、检测、鉴定、评审、考核、技术和现场审查的,所需时间由相关科室与申请人协商后确定,不计算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之内,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系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费用,依法收取的行政审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核签发后,不得自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市局制定下发的其它行政审批办理事项的有关规定属本办法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对外送达行政审批文书或者证件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手机bt365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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